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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德朗宁铝业有限公司新型建筑节能建材断桥铝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17-10-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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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德朗宁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型建筑节能建材断桥铝系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唐徕渠东侧,创业路以西,永清路以北,总占地面积6600m²。项目租用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唐徕渠东侧一号附属用房。拟建设4条断桥铝系列生产线,主要建设生产车间、材料库房、办公楼、宿舍楼等设施。项目总投资100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估算为127.5万元,占总投资的1.27%。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熔化炉、时效炉、烘干炉、固化炉使用的能源为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项目废气主要为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滤棉+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活性炭纤维过滤系统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模具氮化过程中,会排放未分解的氨,排放量很小,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脱脂工序产生含酸废水,与模具氮化碱煮时产生的碱性废水混合,后经“调节pH值+絮凝反应池+沉淀池”预处理,通过园区下水管网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车间挤压设备、矫直机、开齿机、穿条机等机器设备运转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垫等措施后,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值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固体废物:生产车间挤压成型、中断锯等工序产生的金属边角料,集中收集后由铝棒供应厂家回收利用;高耐候性聚酯型粉末涂料包装箱,集中收集后统一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穿条工序产生PA66尼龙废条,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定期清理外运至垃圾填埋场统一处理。 

  危险废物: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过滤棉、吸附废气后的废活性炭,设置危险废物专用收集装置分类集中收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喷漆产生的废油漆桶,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处理。 

  (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书》中的内容有效,如建设内容、地点、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环保工程建设情况。 

  五、项目建设的“三同时”环境监管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7年10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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