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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鸿吉伟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铝制集成吊顶、集成墙板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640121-33-03-010945。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望远大道与西位路交叉口,租赁宁夏鑫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房。项目占地面积为8800m2,项目设计年产36万平方米铝制集成吊顶、60万平方米集成墙板。本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16.5万元,占总投资的2.06%。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在加热挤出工序及上光印花工序、混料搅拌及破碎过程中产生非甲烷总烃和粉尘。通过设置集气罩+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系统对非甲烷总烃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及厂区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送至永宁县垃圾转运站集中处理。铝制集成吊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收集后定期外售;集成墙板切割工序产生的废边角料收集后破碎重复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线。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书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罗伟平,联系电话:18995105072。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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