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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华丰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彩钢复 合板、彩钢板、C型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19〕28号
时间:2019-06-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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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华丰鸿鑫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辽宁大奥环评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华丰鸿鑫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彩钢复合板、彩钢板、C型钢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019-640121-41-03-000812。项目位于永宁工业园区宁夏三合祥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总占地面积2616m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1.3万元,占总投资3.76%,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上胶废气、岩棉切割粉尘、金属粉尘。上胶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再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岩棉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处理后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与上胶废气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金属粉尘在密闭车间内自然沉降,定期清扫收集,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浓度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A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加装减振垫及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除尘器收尘、金属粉尘)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聚氨酯粘合剂包装桶、废润滑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园区指定的垃圾中转站集中处置;废边角料、除尘器收尘、金属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聚氨酯粘合剂包装桶暂存于5m2危废暂存间,其中废聚氨酯粘合剂包装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王新卓,联系电话:13895199020。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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