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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L-缬氨酸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019-640121-14-03-008142。项目位于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厂区。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22666.78m2。项目主要依托原有工程的部分产品和公用、辅助工程,将年产5万吨L-苏氨酸生产线改建为L-缬氨酸生产线,计划最大产能2万t/a,配套建设脱氨、脱色、回洗等工艺设备。项目总投资14468.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0.28%。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控、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监测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发酵车间种子培养及发酵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气、成品车间工艺废气和产品干燥粉尘。发酵车间工艺废气依托原有废气处理系统,采用碱喷淋+均流除雾+高能电子束催化氧化+离子改性催化氧化+水洗+汽液分离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干燥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与成品车间工艺废气一同依托原有废气处理系统,经水洗+均流除雾+高能电子束催化氧化+离子改性催化氧化+水洗+汽液分离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与恶臭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执行。
(二)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陶瓷膜过滤工段、陶瓷膜清液脱氨工段、产品连续结晶及拉冷、分离工段产生的高浓度废水和低浓度废水。陶瓷膜过滤工段废水送谷氨酸生产车间,作为谷渣原料进行综合利用;陶瓷膜清液脱氨工段废水送至味精发酵二车间和氨基酸一部发酵二车间作为发酵车间的配料使用;产品连续结晶及拉冷、分离工段产生的废水送至肥料车间作为肥料的生产原料进行综合利用;低浓度废水蒸汽凝结水全部回用;活性炭脱色/压滤机洗滤废水、洗罐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及车间尾气处理系统置换排水依托企业原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发酵罐、引风机、离心机、干燥机、筛分机、水泵等设备运营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建筑物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四)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活性炭渣和干燥工段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渣集中收集由厂家定期回收;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
(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书》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闫晓平,联系电话:13639571090。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单位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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