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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墨工科技高纯石墨烯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0〕04号
时间:2020-01-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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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墨工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墨工科技高纯石墨烯及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019-640121-30-03-008062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创业谷中小企业产业新城,南侧为宁夏海王医药有限公司。项目总占地面积为8055m2,主要建设高纯石墨烯及石墨烯浆料生产线,年产高纯石墨烯20t、石墨烯浆料2000t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65万元,占总投资的1.6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膨胀废气、热解纯化废气、闪蒸干燥废气、上料和包装粉尘及燃气锅炉废气膨化废气布袋除尘器+活性半焦吸附处理;闪蒸干燥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热解纯化废气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膨胀、热解纯化、闪蒸干燥废气上料和包装粉尘一同进入中央布袋除尘器二次除尘处理,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通过加装低氮燃烧器后,锅炉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再由8m高排气筒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软化水装置排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软化水装置排水一同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微波旋流反应器、超声微流道反应器、闪蒸干燥机、电动机、热风炉、灌装机、螺杆空压机、高压风机、高压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墙体隔离、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袋、废离子交换树脂、收尘灰)和危险废物(废活性半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利用;收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半焦委托有处理资质的设备更换厂家定期更换处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高明山,联系电话:13911081249。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1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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