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宁夏鑫盛杰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盛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鑫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7000吨钢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019-640121-43-03-011510。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创业路与金源路交叉口处。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0m2,总建筑面积6155m2,主要设置1条钢制办公家具生产线和1条建筑钢结构件生产线,年加工金属制品7000t,其中钢制办公家具2000t,建筑钢结构件5000t。项目总投资3840万元,环保投资78.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2.0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喷粉粉尘、固化加热废气和抛丸粉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喷粉过程在密闭喷粉室内进行,粉尘集中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内进行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1#);加热固化废气经活性炭过滤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2#);抛丸过程在抛丸室内进行,粉尘集中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内进行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3#)。处理后焊接烟尘、喷粉粉尘、固化加热废气和抛丸粉尘排放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中的表面涂装行业排放标准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切割机、剪切机、折弯机、电焊机、抛丸机、风机等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喷粉收集粉尘、抛丸收集粉尘、边角料、废焊条及焊渣、废钢丸)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喷粉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返回生产线回收利用;抛丸收集粉尘、边角料、废焊条及焊渣、废钢丸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危废物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规定要求设置。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防渗处理措施。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丁学刚,联系电话:15349610066。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