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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水务局:
你单位委托宁夏汇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永宁县中干沟下段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宁夏光伏农业示范园西侧。项目总占地面积300000m2,主要新建腰石井拦洪库1座、溢洪道1座、泄洪闸1座、新建防洪抢险道路1.14km。项目总投资2259.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05万元,占总投资的17.9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场地采用洒水、设置工棚、覆盖遮蔽等措施等方式处理。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预处理后洒水降尘。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噪声。通过设置围挡、采用低噪声机械、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闸门、启闭机产生的机械设备噪声。通过加装减震支座、加强周边绿化、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运送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纳金东,联系电话:13099578991。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单位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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