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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蓝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000吨车辅水基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0〕46号
时间:2020-08-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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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蓝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众旺达(宁夏)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蓝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000吨车辅水基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020-640121-26-03-006182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宁夏世纪伟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7492m2,主要新增1条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生产线、新增1条塑料桶生产线。项目总投资4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2万元,占总投资的4.58%。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吹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通过粉碎机漏斗加盖、采用袋式出料口等方式处理。处理后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1572-2015)表4表9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高纯水设备浓水和生活污水。高纯水设备浓水经调节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与高纯水设备浓水一同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放须满足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吹塑机、粉碎机等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废编织袋、废砂炭滤芯、废膜组件、废尿素包装袋、废滤袋、废UV灯管、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边角料经粉碎后返回生产线综合利用;废编织袋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理;废砂炭滤芯、废膜组件、废尿素包装袋、废滤袋收集后交由供应商统一回收利用;废UV灯管、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标准要求设置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防渗处理措施。落实“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其它建议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蒋鹏武,联系电话:13909590956。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8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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