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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翔龙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编织袋 1500吨集装袋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0〕63号
时间:2020-09-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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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翔龙塑业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鸿旭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翔龙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编织袋、1500吨集装袋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银川中欣保温材料厂院内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6800m2,主要为建设年产1500万条编织袋、1500吨集装袋基布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拉丝、涂膜、印刷、热切工序产生的废气。拉丝废气集气罩+光氧催化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限值要求后,15m高的排气筒(1#)排放;涂膜废气集气罩+光氧催化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限值要求后,由15m高的排气筒(2#)排放;印刷废气经集气罩+光氧催化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热切废气经集气罩+光氧催化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限值要求后,与印刷废气一同由15m高的排气筒(3#)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放须满足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拉丝机、圆织机、缝纫机等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墙体隔音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不合格品、废边角料)和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废活性炭UV灯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暂存间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要求设置。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防渗处理措施。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黄帮群,联系电话:13909509773。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当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环保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9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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