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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裕合顺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锦润万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银川裕合顺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平方米节能门窗及2000吨门窗密封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104-640121-04-05-397850。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金源路与创业路交叉口向南200m闲置厂房,东侧为宁夏中科辉远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总占地面积6820m²,总建筑面积4479.84m²,购置挤出机、牵引机、密炼机和开炼机等设备,建设6条门窗密封条生产线,1条节能复合铝型材生产线,设计年产2000吨门窗密封条、3万平方米铝合金断桥窗。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63.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7%。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配料、炼胶废气、挤出、硫化废气和挤出废气。配料、炼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水喷淋+不锈钢静电除尘+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1)排放;挤出、硫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水喷淋+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2)排放。配料、炼胶废气和挤出、硫化废气排放均须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P3)排放,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通过厂区自建化粪池收集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裁切机、精密锯、角码锯、密炼机、开炼机、搅拌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安装减震垫、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袋、滤胶杂质、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除尘灰)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UV灯管和废机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包装袋由原材料厂家回收;滤胶杂质、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处理;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²),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王秀洽,联系电话:18095128888。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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