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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众力管廊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锦润万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众力管廊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020-640221-26-03-011353。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望银路3号,购置宁夏天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 41000㎡,主要设置生产车间、除锈车间、喷漆车间、材料库、办公区、成品货场等附属配套设施,建设4条风电塔筒生产线、3 条电力钢杆生产线、2 条煤化工设备生产线,设计年产5万吨风力发电塔筒、3万吨电力钢杆及2万吨煤化工装备。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78.3万元,占总投资的0.77%。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主要建设内容为车间装修、改造工程,主要包括风机的安装、危废暂存间的改造以及其他设备的安装等。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施工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将施工期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二)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打磨、喷砂粉尘、喷漆废气和晾干废气。切割粉尘通过等离子切割机自带烟尘吸附装置处理;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机进行净化处理;抛丸、打磨、喷砂粉尘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H1)排放;喷漆废气和晾干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床+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 15m 高排气筒(H2)排放。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打磨、喷砂粉尘、喷漆废气和晾干废气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空压机、引风机以及电焊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加设吸声罩、隔音墙、厂房屏蔽、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钢材、废焊丝、废钢砂、粉尘)和危险废物(漆渣、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废机油、废催化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废油漆桶按危险废物存储管理,由厂家回收处理 ;漆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要求设置。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危险废物暂存间的防渗处理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书》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必须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王振,联系电话:18209588116。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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