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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银川市旭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平方米彩钢净化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2〕23号
时间:2022-06-02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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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旭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锦润万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银川市旭跃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平方米彩钢净化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109-640121-07-05-114019。项目租赁宁夏永宁工业园区金源路北侧宁夏京鼎轴承轧机制造有限公司院内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3600m2,购置彩钢板复合机、彩钢板压瓦机、C/Z型钢一体机等生产设备,设计年加工10万m2彩钢净化板。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7.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和粉尘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尘经切割工序设备自带收尘装置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达标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彩钢板复合机、剪板机折弯机等设备运行产生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粉尘、边角料)及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胶桶。生活垃圾和收集粉尘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规定要求设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王正旭联系电话:18995190666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6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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