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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3〕4号
时间:2023-03-23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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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壹泰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汇岩达环保节能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宁县闽宁镇粪污集中收集处理中心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02-640121-20-01-142527。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原隆村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厂区外北侧,租赁永宁县金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土地。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1㎡,总建筑面积4200㎡,主要购置粉碎机、筛分机和包装机等设备,建设好氧堆肥发酵有机肥生产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050.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1万元,占总投资的23.9%,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挡,采取苫布覆盖、洒水降尘,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等措施,将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原料卸车、暂存、静态垛发酵废气和破碎、筛分、包装废气。原料卸车、暂存、静态垛发酵废气经微负压集气管道+布袋除尘器+生物除臭塔处理,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排放标准值要求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筛分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包装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无组织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排入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施工废水通过废水防渗沉淀池沉淀处理,上清液回用。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后,拉运至宁夏壹泰牧业有限公司有机肥生产车间发酵生产有机肥,不外排。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种建筑机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防噪挡板、合理规划施工总平面布置、优化运输路线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各项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铲车、破碎机、筛分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建筑物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经施工单位清运至厂区生活垃圾暂存处由环卫统一处置;建筑垃圾可回用于场地平整,而不能用于场地平整的建筑垃圾应排放至银川市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置,不得随意排弃。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颗粒物、废包装袋)。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收集颗粒物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项目联系人:贺斌成,联系方式:18295518117。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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