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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德淳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3〕16号
时间:2023-08-23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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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德淳钢结构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竭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德淳钢结构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钢结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04-640121-07-05-441407。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5200m2,主要购置抛丸机、剪板机和焊机等设备,设计年产3000吨钢结构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占总投资的25.8%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切割粉尘在全封闭车间内自然沉降,定期清理;焊接烟尘经自带烟气净化器处理抛丸粉尘经袋式除净化器处理,喷漆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抛丸机、剪板机和焊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厂房隔声设置减震垫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边角料、切割粉尘、废焊条及焊头)和危险废物(废喷漆柜滤芯、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20m2),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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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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