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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鸿特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铝单板幕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3〕32号
时间:2023-11-28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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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鸿特铝业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睿斯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鸿特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平方米铝单板幕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04-640121-07-01-733687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京东智能产业园以西经四路以东、空地以北。项目总占地面积33333.33m2,新建2栋生产车间(建筑面积9456.32m29456.32m2)、1栋办公楼3747.10m2主要购置切割机、数控板料折弯机和电热鼓风干燥箱等设备,设计年产120万平方米铝单板幕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4832.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8万元,占总投资的1.5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扬尘。通过设置围挡、洒水抑尘、材料集中堆放及运输车辆篷布遮盖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打磨粉尘、焊接烟尘、烘干炉燃烧天然气产生的燃烧废气、喷塑粉尘、喷塑固化废气、喷漆废气和含酸废气。打磨粉尘和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要求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后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中限值要求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塑厂房密闭,喷塑粉尘经旋风分离器+滤芯除尘器处理,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固化废气和喷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含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两级酸雾洗涤+碱喷淋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塑固化废气、喷漆废气和含酸废气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冲洗废水。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沉淀池,冲洗废水集中收集后,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机械设备冲洗或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内新建污水处理站,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排放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种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开槽机、卷板机和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依托现有垃圾设施处理;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位置进行填埋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边角料、废焊渣、除尘器收尘、废滤芯、废包装袋、收集的塑粉、水性漆桶)和危险废物(油性漆、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槽渣、漆渣、废化学品包装桶、污泥、废机油)。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边角料、废焊渣、除尘器收尘和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50m2)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水性漆桶集后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50m2)由厂家回收二次利用;废滤芯厂家更换并回收,不在厂区内储存;收集的塑粉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0m2),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1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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