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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黄鹏彩钢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彩钢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4-04-01 10:28

永宁县黄鹏彩钢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鼎元鸿旭环境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宁县黄鹏彩钢有限公司年加工3000吨彩钢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311-640121-89-03-622494。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望远南大道23号,租赁宁夏苏傲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项目总占地面积5203.75㎡,主要购置折弯机、切割机及压型机等设备,设置复合彩钢板生产线、保温棉彩钢板生产线各2条,计划年产3000吨彩钢板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万元,占总投资的6.0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涂胶复合废气和切割粉尘。涂胶复合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切割粉尘经密闭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涂胶复合废气和切割粉尘均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宁夏苏傲科技有限公司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A级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折弯机、压型机和全自动切割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加装隔音减振垫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除尘器收尘)和危险废物(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液压油桶)。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和除尘器收尘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300㎡),废包装材料和废边角料定期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收尘送至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设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3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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