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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耀发科技有限公司新型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4〕27号
时间:2024-07-02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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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耀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鼎元鸿旭环境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耀发科技有限公司新型装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404-640121-07-01-507788。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东至红旗路、西至宁夏力控电气有限公司、南至德锐斯创业园、北侧为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120260.5㎡,主要新建办公楼、生产车间及其他附属设施,购置全自动喷塑线及浸塑线、热风炉和数控火焰切割机等设备,设置石笼网生产线、雷诺护垫生产线、格宾网生产线、喷塑生产线、浸塑生产线各2条,年产600万平方米金属丝网。项目总投资2109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万元,占总投资的0.5%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通过设置封闭围栏、洒水降尘,物料遮盖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塑粉尘、浸塑粉尘、固化烘干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焊接烟尘和切割粉尘。喷塑粉尘在密闭喷塑房内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浸塑粉尘在密闭浸塑房内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固化烘干废气通过半密闭廊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浸塑粉尘和固化烘干废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切割烟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切割粉尘、喷塑粉尘、 浸塑粉尘、固化烘干废气和焊接烟尘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二级标准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三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项目南侧德锐斯创业园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望远(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修改单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低人为噪声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全自动喷塑线、热风炉和数控火焰切割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和基础减震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焊渣、金属收尘灰、喷塑和浸塑收尘灰)和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油桶、废劳保手套)。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边角料、焊渣和金属收尘灰集中收集至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20㎡)后外售综合利用,喷塑和浸塑收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7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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