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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赛迈科先进材料(宁夏)有限公司年产30000件半导体与核级石墨构件精加工及提纯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审服(环)审发〔2024〕30号
时间:2024-08-16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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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迈科先进材料(宁夏)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赛迈科先进材料(宁夏)有限公司年产30000件半导体与核级石墨构件精加工及提纯工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407-640121-04-02-606374。项目位于赛迈科先进材料(宁夏)有限公司院内(银川市永宁县福银路以北、闽宁大道以东、唐徕渠以西)。项目对厂区内现有N812车间进行改造,主要购置线锯、锯床和钻床等设备,设置1条石墨构件精加工生产线,计划年加工约30000件半导体与核级石墨构件改进特种石墨纯化工艺;提标改造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提升至2.5m3/h。项目总投资9815.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2万元,占总投资的4.81%。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石墨构件精加工粉尘、石墨化纯化废气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石墨构件精加工粉尘经除尘风机+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220m高排气筒(DA025、DA026)排放;石墨纯化废气依托现有三级串联的氢氧化钠洗涤塔+湿电除尘处理后,由厂区现有3根30m高排气筒排放DA008、DA009、DA010)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及污水处理设备全封闭通过定期喷洒除臭剂、定期拉运处置污泥,加强绿化等措施减少污水处理站恶臭排放。石墨构件精加工粉尘和石墨化纯化废气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应标准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 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线锯、锯床和风机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和车间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尘灰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收尘灰暂存于厂区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外运填埋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环卫部门处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建议和要求。

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8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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