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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合创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吨EPDM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504-640121-04-01-126207。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宁夏望通达工贸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占地面积120㎡,主要安装密炼机、挤出机和硫化罐等设备,设置1条EPDM颗粒生产线,计划年产3000吨EPDM颗粒。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万元,占总投资的12.67%,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燃气蒸汽发生器废气、磨粉废气、切粒粉尘和密炼、硫化、挤出废气。燃气蒸汽发生器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磨粉废气和切粒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密炼、硫化、挤出废气经水雾分离器+低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现有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燃气蒸汽发生器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银川市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方案》(银政发〔2024〕100号)文件要求;磨粉废气、切粒粉尘和密炼、硫化、挤出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CS₂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纯水系统废水。纯水系统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修改单中表4的三级标准及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排入园区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种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密炼机、挤出机和包装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用距离衰减、基础减振和厂房封闭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设备包装物。设备废弃包装物集中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物、废RO反渗透膜、除尘灰、废催化剂)。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RO反渗透膜更换后交由厂家回收,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线,废催化剂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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