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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澜(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宁夏绿源长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宁县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509-640121-16-01-267976。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园艺村。项目总占地面积14073.12m2,建成后年收集暂存建筑垃圾38万t。项目主要建设建筑垃圾分拣车间、原料堆场和分拣分类堆场等相关设施。项目总投资625.6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占总投资的8.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车辆运输装卸扬尘、施工作业扬尘和物料堆放扬尘。通过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和施工物料加设篷布等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堆场扬尘、运输装卸扬尘和分拣筛分粉尘。堆场扬尘通过雾炮车降尘、苫布遮盖和设置围挡等综合措施进行控制;运输装卸扬尘通过雾炮车降尘、车辆限速及进出场冲洗和封闭式运输等措施进行控制;建筑垃圾分拣车间为全封闭式彩钢房,分拣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1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尾气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堆场扬尘、运输装卸扬尘和分拣筛分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简易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拉运处理;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和雾炮车抑尘运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至闽宁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雾炮车降尘废水全部蒸发流失,不外排。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车辆运输噪声。通过合理安排工期、车辆限速行驶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挖掘机、装载机和运输车辆等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噪声设备、加装消音器、夜间禁止作业等措施进行控制,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拣垃圾、沉淀池泥沙、除尘器收集尘)和危险废物(废机油及沾染废机油的包装材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分拣垃圾经收集后暂存于建筑垃圾分拣分类堆放密闭库,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泥沙及除尘器收集尘经收集后暂存于建筑垃圾分拣分类堆放密闭库,定期拉运至永宁县望远镇长湖村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厂区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3m²),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你公司确定的项目联系人为王永亮,联系电话:18095107999,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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