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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10月21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时间:2025-10-21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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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服务区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准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5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宁夏东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钢结构项目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宁夏东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竭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代码:2507-640905-04-05-553491。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租赁宁夏博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院内厂房。项目主要购置数控切割机、自动组立机和抛丸机等设备,设置1条钢结构生产线,计划年产6000吨钢结构。项目总投资3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4万元,占总投资的15.94%,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治理等。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切割粉尘在全封闭车间内自然沉降,定期清理;焊接烟尘经移动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经集气罩+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粉尘和喷漆废气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数控切割机、抛丸机和电焊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采取基础减振、低噪音设备和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尘灰、边角料、焊渣、废钢砂)和危险废物(漆渣、废油漆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园区环卫部门集中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10m²),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²),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联系人:项目服务区

联系电话:0951-8021320

通讯地址: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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