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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环保农林水务科拟对以下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作出批准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2日至4月28日(5个工作日)。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永宁县闽宁镇新镇区供热扩容项目 | 永宁县闽宁镇新镇区 | 永宁县城控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 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代码:2509-640121-04-01-153774。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工业园区,闽宁镇新镇区吉强路以西、富强街以北。项目规划用地总面积1783m2,新建一座887.34m2的燃气锅炉房。项目总投资227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79万元,占总投资的4.2%。 | 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锅炉和燃气溴化锂吸收式热泵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燃烧废气由1根12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NOX排放浓度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水、软化水补水装置排水和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锅炉排水、软化水补水装置排水,排放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由闽宁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锅炉、二级冷凝器、风机、泵和安全阀泄压等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消声、吸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区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废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定期进行更换,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5m2),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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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项目服务区
联系电话:0951-8021320
通讯地址: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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