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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城控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环科工(宁夏)生态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宁县闽宁镇新镇区供热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2509-640121-04-01-153774。项目位于宁夏永宁县闽宁镇新镇区,西环路以东、吉强路以南、宁夏贺兰红酒庄用地以西、林带以北。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783m2,新建1座燃气锅炉房,安装5台4.2MW天然气锅炉和1台燃气溴化锂吸收式热泵。项目总投资227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79万元,占总投资的4.2%。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天然气锅炉和燃气溴化锂吸收式热泵燃烧废气,天然气锅炉和燃气溴化锂吸收式热泵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2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和燃气溴化锂吸收式热泵燃烧废气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24〕100号)的要求。
(二)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水、软化水补水装置排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排水、软化水补水装置排水一并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A级排放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由闽宁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锅炉、热水循环泵和安全阀等产生的噪声。通过设置消声器、消音窗和防震基座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区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生活垃圾经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家更换并回收。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5m2),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贮存点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设置。
(五)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三、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一)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二)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三同时”制度,建立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你公司确定的项目联系人为朱学永(联系电话:13995208863),应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四)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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