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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MB1074079Q/2022-00230
  • 永审服(环)函发〔2022〕20号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有效
  • 2022年03月10日
关于同意永宁县源天颖农业专业合作社取水许可的批复
永审服(环)函发〔2022〕20号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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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源天颖农业专业合作社:

你公司报送的取水许可证申请及《永宁县源天颖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灌溉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等相关取水许可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专家审查意见。《论证表》资料详实,依据充分,评价与分析较为全面,结论可信,取水合理,取用水不会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和其他用水户造成不良影响。

二、同意你公司在永宁县李俊镇李庄村永宁县源天颖农业专业合作社处打井4眼(坐标附后),取水水源为地下水,该水井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年取水量10.50万m³,取水保证率为95%。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许可取水量和取水用途使用水资源,加强取水计量实施管理和节水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用于及时掌握地下水开采量和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要坚决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采、禁采、停采等各种取水限制措施。

四、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永宁县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取水有效期以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六、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序号

       经度

     纬度

1

106°5′46.90″

38°13′17.64″

2

106°5′13.70″

38°13′46.21″

3

106°5′32.01″

38°13′52.81″

4

106°5′27.92″

38°13′39.05″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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