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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MB1074079Q/2022-00266
  • 永审服(环)函发〔2022〕35号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有效
  • 2022年03月18日
关于同意永宁县望洪镇高渠村取水许可的批复
永审服(环)函发〔2022〕35号
时间:2022年03月18日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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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望洪镇高渠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取水许可证申请及《永宁县望洪镇高渠村农业灌溉机井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等相关取水许可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专家审查意见。《论证》资料详实,依据充分,评价与分析较为全面,结论可信,取水合理,取用水不会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和其他用水户造成不良影响。

二、同意你单位在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望洪镇高渠村打井1眼(东经106°10′8.25″,北纬38°15′41.78″),取水水源为地下水,该水井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年取水量2.00万m³,取水保证率为95%。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许可取水量和取水用途使用水资源,加强取水计量实施管理和节水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必须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用于及时掌握地下水开采量和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要坚决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限采、禁采、停采等各种取水限制措施。

四、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向永宁县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取水有效期以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若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六、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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