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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川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川销售分公司永宁杨和镇加油站和永宁西和加油站用水项目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自永宁杨和镇加油站(永黄公路与滨河大道交汇路口西南面)处取用地下水,年总取水量0.1万m³,永宁西和加油站(109国道与南梁公路交汇口西北面)处取用地下水,年总取水量0.08万m³,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道路浇洒用水、消防应急用水。
二、基本同意项目利用2眼自备水源井(杨和镇加油站井坐标:东经106°17′27.43″ 北纬38°15′43.98″,西和加油站井坐标:东经106°14′17.31″ 北纬38°14′34.08″)取用地下水,井深均为140m,井径均为30cm,设计流量均为0.001m³/s。
三、基本同意项目的用水定额,用水定额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号)要求。其中;生活用水定额为25m³/(人· a);冲厕用水定额为3L/(人·次);道路浇洒用水定额第一、四季度0.5L/(㎡·d )第二、三季度2L/(㎡·d )。
四、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对水资源、水功能区、生态系统及第三方影响轻微;项目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理,不外排。
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12)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六、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永宁县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取水许可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试运行30日,向我单位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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