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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办理“银川市永宁县望远城区力成路、启元路及望通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基坑降水”取水许可的请示 》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局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利用17眼降水井取水,井深均为25m、井径均为400mm、设计流量均为0.001m3/s。
二、基本同意项目自永宁县望远镇永清路与望远大道交叉口南430m处取地下水,主要用于施工降水,施工降水总量2.93万m3。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结论。项目外排总水量2.63万m³,回收利用地下水0.3万m³。项目用水定额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宁政办规发〔2020〕20号)文件规定,场地、道路喷洒用水定额第二、第三季度2L/㎡·d,洗车(大型车)用水定额指标 80L/辆·次,绿化用水定额0.24万m³/㎡·a。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生态系统和其他周边居民影响较小。
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六、你局应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七、你局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经永宁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向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核发取水许可证。若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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