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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MB1074079Q/2026-00210
  • 永审服(环)发〔2026〕13号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有效
  • 2026年05月25日
准予永宁县再生水厂改造及水质提升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书
永审服(环)发〔2026〕13号
时间:2026年05月25日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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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永宁县鸿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再生水厂改造及水质提升建设项目基坑降水取水许可的请示》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利用12眼降水井取水,井深均为15m、井内径均300mm设计流量均为0.023m3/s。

二、基本同意项目自永宁县杨和镇中干沟南岸(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院内)处取用地下水,主要用于施工降水,降水总量8.21万m3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结论及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周边环境及水功能区等影响较小。项目自身回收利用2.12万m³,剩余6.09万m³排入项目北侧第一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管网出口,退水汇入再生水管道供再生水用户使用。项目退水对周边环境及水功能区影响较小。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五、你公司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永宁县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取水许可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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