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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闽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十五次)文件精神及永宁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因变更项目建设主体,重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为:2212-640121-04-01-858494。
二、为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促进区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满足劳动力就业需求,推动闽宁镇经济快速发展,原则同意建设闽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北邻瀛海水泥厂南侧泄洪沟,西邻乌玛高速,东邻西夏渠(银川西线供水管道),南邻武河村,总用地面积约为1439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涵工程、给排水工程、亮化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公建配套及其它附属设施工程。具体技术指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确定。
四、原《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闽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永审服(批)发〔2022〕58号)同时废止。
五、要做好经济技术分析,准确估算投资,细化资金筹措方案,切实避免出现债务风险。
请据此,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积极推进土地、规划、环评等各项前期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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