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信息公开目录 > 投资项目审批备案信息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109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道路恢复工程(观平路至团结路) 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审服(批)发〔2023〕45号
时间:2023-05-19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永宁县综合执法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109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道路恢复工程(观平路至团结路)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永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年第81期)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305-640121-17-01-55835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保证109国道观平路至团结路段非机动车正常出行,尽快完成道路恢复,原则同意建设109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道路恢复工程(观平路至团结路)

三、建设地址

项目位于永宁县109国道西侧观平路至团结路段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为恢复109国道K0+000—K4+700道路路面,总长为 4.7km,恢复路面总厚度45cm,其中恢复4cm厚细粒式沥青砼上面层10464㎡、5cm厚中粒式沥青砼下面层8820㎡、18cm厚水泥稳定砂砾上基层7179㎡、18cm厚水泥稳定砂砾下基层5540㎡,裁切破除旧路656m³,恢复路面标线1126.7㎡。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个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本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99.8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2.18万元,其他费用7.71万元。资金来源为道路挖掘补偿费。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511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