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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重新审批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设施农业拱棚园区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审服(批)发〔2024〕107号
时间:2024-10-23 来源: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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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望远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重新审批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设施农业拱棚园区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初步设计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望远镇人民政府关于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设施农业拱棚园区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立项的请示》(望政发202495)批示精神,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由于项目名称和资金发生变更,现重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10-640121-20-05-888337。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为持续构建望远镇良好的设施农业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当地群众就业,拓宽农民致富渠道、增加收入,原则同意建设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设施农业拱棚园区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三、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永宁县望远镇永清村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占地37057.54平方米(约合55.59亩)。主要建设拱棚及配套基础设施等。

(一)拱棚及附属工程

共计划建设拱棚12栋,总建筑面积19762.68m2,建设规格为16.3m*100.3m*5.0m,大棚主体拱架采用钢桁架结构型式,山墙采用100mm厚金属压型聚苯保温板材结构及加强型阳光板,每栋拱棚配套耳房12m2及室内外附属工程,平整场地55.59亩,配套室内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

(二)室外供电工程

安装250kVa变压器1台,高压、低压架线390m,敷设电缆260m,安装分户计量电表12个等。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50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77.33万元,其他费用27.67万元,预备费用1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资金350万元(其中劳务报酬发放116万元),永清村自筹6.75万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配套149.25万元。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项目施工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活动,但要建立完善村民参与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资金适用范围,落实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发放劳务报酬总额占中央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必须就近招用本村低收入农民参与项目建设,能用人工不用机械,能用当地老百姓不用专业队伍;严格执行以工代赈项目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请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原永审服(批)发〔2024102号同时废止,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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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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