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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各科室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为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主要承办人。信息产生的科室应当对承办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最后经分管领导签发确认。重大信息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为涉密不宜公开事项,报永宁县保密局复核确定。
第八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局审核同意后免于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十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各主要承办人、科室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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