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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
1.以审批服务管理局名义发布或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类文件。含重要活动方案、通知及请示。
2.审批服务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批复等;
3.“12345”一号通平台每周情况通报。
(二)重点工作
以审批服务管理局名义发布的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重要工作方案、活动方案等。
(三)机构职能
1.机构职能:机关名称、办公地址、邮箱、联系电话。
2.领导信息:姓名、职务、职责分工。
3.机构设置:内设业务室及主要工作职责。
4.人事信息:人员岗位调整文件。
(四)政策解读
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所依据的相关文件。
(五)热点回应
结合工作实际,对一段时间内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事项办理详细情况做出详细回应。
(六)应急管理
应急安全知识、相关制度等。
(七)财政资金
1.部门预算:财政拨款预算表及简单说明;三公经费预算具体情况及说明。
2.部门决算:收入支出决算报表及情况说明;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及说明。
(八)重点建设项目
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批复;权限内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备案信息;取水许可的批复;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含临时性工程)规划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除涉密项目外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类别确认;填堵原有河道、河叉、湖泊和废除防洪堤的许可的批复;蓄滞洪区内建设非工、避洪实施的批复。
(九)规划计划
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
(十)信息公开指南
主动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申请处理、收费标准;监督方式及程序。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十二)信息公开年报
主要内容:总体公开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情况;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开展政策解读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公开平台载体建设情况;完善公开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下一年度工作的初步计划安排;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十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公示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批准的公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批复的公示。
(十四)投资项目审批备案信息
除涉密项目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结果(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案批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十五)行政权力运行
1.权力清单: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形成权力清单,对清单内容予以发布。
2.责任清单:对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形成责任清单,对责任清单内容予以发布。
3.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宁夏政务服务网为载体,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在永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4.行政许可结果公开:各审批科室日常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
(十六)服务公开
1.办事指南: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
2.办理结果:各审批科室日常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事项的办理结果。
3.通知公告:各科室需向大众广而告之的文件、公告等。
4.办事公告:娱乐场所经营许可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许可,在许可之前将该场所的场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申请人姓名、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在许可前将该机构的执业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设置人姓名、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一)永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宁夏政务服务网永宁站点。
(二)会议、文件、公告、信息等。
(三)展牌、告知单、LED大屏幕、咨询服务台等。
(四)报刊、广播、微信、电视、电话等新闻媒体。
(五)审批服务管理局办事大厅内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各科室要按照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基本目录中的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予以公开的公文,全部填写《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文公开属性情况登记表》,经领导审核后发布。其他信息全部填写《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上网登记表》《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上网登记表》(“双公示”台账)、《党政机关网站和“两微一端”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内容审核表》经领导审核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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