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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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