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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汇总,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并及时在永宁县人民政府网指定栏目公布。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由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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