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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
“三个责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三项制度”是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
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公示如下:
一、永宁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一)永宁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责任人:汪世云(永宁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联系电话:0951-8021996
职责:统筹负责所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的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哈东军(永宁县水务局局长)
联系电话:0951-8020678
(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8:30)
职责: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方案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李刚(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督电话:0951-8011267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
二、永宁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项制度”
(一)运行管理机构: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二)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12月印发)《永宁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运行管理经费:经费主要来源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收取的水费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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