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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2/2021-00058 文  号 永河长办发〔2021〕11号 生成日期 2021-07-31
发布机构 永宁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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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河湖长制2021年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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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署,强化河湖长制“六大任务”有效落实,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实现“十四五”规划良好开局,制定2021年永宁县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守好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新路子”为指导,以黄河大保护大治理为中心,以建设先行区为导向,以深化河湖长制为龙头,深度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强化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推进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融合形成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四水同治”新形态,扎实开展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农村垃圾、农村河湖治理,实现河湖管理高质量发展。2021年底,黄河干流永宁段水质稳定实现Ⅱ类进Ⅱ类出,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总体达到Ⅳ类及以上,地表水劣Ⅴ类水比例为0(剔除地质本底因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河湖“四乱”问题动态清零,水生态水环境有效改善,河湖长履职水平显著提升,河湖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巩固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水域岸线管控。

1.开展河湖环境整治。结合河湖“清四乱”规范化常态化开展,深入排查河湖“四乱”问题,建立台账,严格认定水利部、自治区及银川市暗访发现“四乱”及其他涉河湖问题,认真开展清理整治台账内问题,通过自治区河长制平台,按程序验收销号,实现河湖“四乱”等问题清理整治全流程管理。组织河湖“四乱”等问题“回头看”活动,切实做到“清存量,遏增量”,实现河湖“四乱”等问题“自查-认定-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县河长办牵头,各乡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综合执法局配合落实)

2.开展黄河河道及滩地被占问题整治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以及银川市《黄河银川段河道及滩地被占问题调查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整治主体责任,确保在6月中旬,按照规定的整改标准及操作流程,完成对已排查出的9座无取水许可或取水指标泵站、5处护岸林管理用房、7处防火临时看护房、3座庙宇、2处村民自住用房、1座中国铁塔基站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做到问题不漏不少、应改尽改。(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乡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配合落实)

3.完成河湖管理范围界桩设立工作。依据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定并公告的河湖及时埋设界桩,参照《宁夏河湖界桩制作与安装标准》,结合河湖具体情况,灵活选用界桩材质、结构,结合实际进行布设。(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水务局、财政局配合落实)

4.强化河道采砂监管。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规范合法采砂活动。编制完成具有采砂条件河流的采砂规划并严格落实,明确河道采砂监管“4个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水务、自然资源、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许可和采砂监管事权,规范审批及监管流程。严禁无证开采,杜绝无序开采。(水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配合落实)

)加强水资源管理利用

5.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科学划定2025年水资源管控红线,明确用水总量和效率双控指标,严格水资源管控。继续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整改取用水违规行为,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完善水资源监测预警机制。强化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推进水权、水资源税改革,着力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非常规水综合利用,2021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年度目标以内。(水务局牵头,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落实)

6.开展节水行动。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推进“五大节水行动”,2021年县级节水型行政机关达到80%以上,节水型事业单位达到45%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以工业园区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业节水改造,推广高效冷却、循环用水、废污水再生利用等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年节水型企业建设不少于4家。(水务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配合落实)

7.保障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统筹全县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合理制定河湖生态补水计划,严禁人工景观娱乐水面消耗黄河水。细化调度预案,充分利用灌溉低峰期等时段错峰供水,保障重点河湖生态用水需求典农河永宁段、鹤泉湖、叶家湖由水务局负责补水,银子湖由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补水,珍珠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补水。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落实)

(三)加强水污染水环境治理。

8.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持续推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划、立、治”总要求,开展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实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全覆盖。(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牵头,各乡镇、水务局、卫生和健康局配合落实)

落实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全县城乡饮用水水质风险评估工作。(卫生和健康局牵头,各乡镇、水务局配合落实)

9.持续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宁建发〔2019〕61号),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切实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力争2021年底,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完成6座中心村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农村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统筹建设和协调运行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沟道治理、生态补水,建立污水处理“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机制,确保整个排水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配合落实)

10.加强工业企业污染监测与管理。建立完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维监管,完善工业企业配套管网,实现工业企业废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集中全处理,确保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开展污水处理厂现状评估,对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出水浓度、水量、排污口位置、接管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围绕污水厂接纳废水特征污染物、工艺匹配、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开展综合评估,限期整改不达标污水处理厂。对已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要组织开展评估,因工业污水导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限期退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落实)

11.加强农业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关闭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施用,扩大有机肥替代示范。2021年底,全县测土配方施肥35.1万亩以上,化肥利用率达到40.5%,农药利用率达到40.5%。(农业农村局牵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各乡镇配合落实)

12.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完善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登记建档制度,并加强监管。(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牵头,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落实)

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采取控源截污、入河排污口整治、清淤疏浚、雨污分流等措施,保障已治理的黑臭水体长治久清不反弹。2021年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率达100%,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配合落实)

13.强化不达标水体治理。全面消除地表水劣Ⅴ类水体,进一步净化提升水质。2021年底,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不低于地表水Ⅳ类标准,黄河干流水质长期稳定向好。加强湿地运维管理,不断提升湿地运行能力。对个别不能稳定达标的入黄排水沟,配合控源截污措施,实施必要的清污整治,确保主要入黄排水沟水质稳定达标。(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水务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

14.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严把排污口审批关,进一步规范现有排污口监管。根据全县入河(湖)排污口核查结果,结合国家“十四五”水功能区和污染控制单元划定,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要求,通过“查、测、溯、治”开展全县入河(湖)排污口整治。2021年,全面取缔黄河干支流及主要入黄排水沟的非法排污口。黄河干流严禁新增除依法审批的集中式处理设施以外的排污口。定期开展排污口巡查,加强对已取缔各类排污口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牵头,各乡镇、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务局配合落实)

15.推进农村河湖面貌改善。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集镇规划区、城镇近郊村和中心村逐步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逐步清理农村非法垃圾堆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覆盖面达60%以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水务局、城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中心配合落实)

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序推进“两治理、一改造”,到2021年底,力争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左右,实现农村河湖面貌整体改善。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

(四)加强水生态治理保护。

16.实施流域水生态修复治理。加强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021年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平方公里,计划生态造林面积3900亩。(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配合落实)

17.加强流域水生态保护。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湿地保护恢复补助资金,利用湿地补助资金开展湿地保护恢复、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加大湿地保护恢复力度。加强湿地资源监管,对重大工程占用重要湿地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对其他一般湿地按照占补平衡要求执行,确保湿地资源总量管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持续推进国土绿化,加快形成绿量适宜、布局均衡、系统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稳定高效的整体生态系统(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财政局配合落实)。

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化手段,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力度,深入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督促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和监测三色评价制度,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水务局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

18.建设美丽河湖。力争2021年底,建设1个美丽河湖。按照自治区美丽河湖评价管理办法,积极申报创建美丽河湖,打造“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幸福河湖。(水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各乡镇配合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管。

19.强化水环境预警监管能力。加强重点河湖敏感断面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质断面数据支撑,强化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机制。与青铜峡、兴庆区签订水污染联防联控框架协议,推动黄河流域上下游县区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协同做好县内外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落实)

20.强化涉河湖综合执法。全面落实“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建立河长、河湖检察长、河湖警长联合执法督查工作台账,压实“三长”工作职责,提升河湖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将河湖日常执法监管纳入综合执法工作体系,加大涉河湖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有计划开展河湖巡查和清理整治。(县河长办牵头,各乡镇、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综合执法局配合落实)

21.加强巡河巡查力度。各级河湖长、巡查员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河长通APP使用要求按时完成巡河任务,县级河湖长原则上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湖长原则上每月巡河不少于2次,村级河湖长及巡查员每月巡河不少于4次。所有河湖长、巡查员每次巡河时长不得低于20分钟。各级河长办加强对各河湖长、巡查员河长通APP操作指导,县河长办对岗位变动的河湖长、巡查员及时更换调整,并对各级河湖长、巡查员每月巡河情况加强督导检查,每月未认真履职开展巡河任务的河长,将在全县范围予以通报,同时将各乡镇巡河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县河长办牵头,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委配合落实)

(六)强化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22.压实河湖长责任。全面落实河湖长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实行下级河湖长向上级湖河长述职制度,探索河湖长“责任清单”制。年初,各级河长办结合各河湖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河湖长“责任清单”,限定工作时限和具体成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完善,督促河湖长按照《河湖长履职细则》要求和责任清单内容认真履职。各级河长办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对辖区河湖“一河(湖)一策”修编工作提出计划,督促相应河湖长组织开展并实施。及时调整因工作变动的河湖长,保证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并及时更新河长制信息平台有关河湖长信息。进一步规范并及时更新河湖长制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河湖长制向农村延伸,实现农村河湖的河湖长制全覆盖,不断强化农村河湖管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县河长办牵头,各乡镇配合落实)

23.加强宣传教育。认真总结河长制工作新亮点、新做法、新成效,及时通过河长制信息平台、政府公众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报道,达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目的。广泛开展河湖管理保护“进村庄、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活动,倡导将河湖保护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社会力量做“河湖守护者”,推动形成全民共治共享格局。(各乡镇、各河湖长制责任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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