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关于2020年度永宁县闽宁镇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二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审批的请示》收悉。2023年12月23日,我局组织专家对《2020年度永宁县闽宁镇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二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2020年度永宁县闽宁镇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二区)建设地点位于银川市永宁县闽宁镇,属新建项目。2020年5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宁自然资发〔2020〕103号文对该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本项目生态修复规模为17.73h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整治工程以及生态恢复工程。
项目总占地17.73hm2,均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未利用地。工程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17.58万m3,挖方量8.79万m3,填方量8.79万m3,挖填平衡。项目总投资588.3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11.85万元。项目已于2022年7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6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所在区域地貌类型属贺兰山山前洪积扇倾斜平原,气候类型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8.7℃,多年平均降水量201.4mm,平均风速2.4m/s,土壤类型主要为灰钙土,植被类型为干旱草原植被,土壤侵蚀为中度风力侵蚀,侵蚀模数3000t/km2·a,项目区属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容许土壤流失量为1000t/km2·a。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73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方法及结论。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
(六)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方法。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3.46万元,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你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是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要安排有序,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无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料场,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开工前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负责人、联系人报永宁县水务局,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并向永宁县水务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2020年度永宁县闽宁镇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二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永宁县水务局
2024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