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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06月18日
永宁县水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5年06月18日 来源:永宁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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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永宁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永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xyn.gov.cn/)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信息目录

永宁县水务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领导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需公开发布的部门文件;

3.重大水利项目简介及建设进展情况;

4.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5.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6.水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节约用水工作开展及宣传情况;

8.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9.水资源管理保护情况;

10.重要会议;

11.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永宁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yn.gov.cn/)永宁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栏目;

2.官方微博“@永宁水务”等政务新媒体;

3.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载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永宁县水务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永宁县水务局(三楼综合管理办公室);通讯地址:永宁县杨和北街114号;联系电话:0951-8022199(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传真号:0951-8022199;邮政编码:750100;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永宁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永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信息公开栏目永宁县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永宁县水务局综合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永宁县杨和北街114号永宁县水务局综合办公室;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内容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银川市永宁县水务局(三楼综合管理办公室)0951-8022199同时致电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永宁县水务局并有效接收;

以上4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均应填写《申请表》,永宁县水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实行按量计收。

具体收费办法为: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我局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的时间的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反映、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注:申办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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