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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0-31
来源 永宁县统计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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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统计法实施时间与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一共为八章,55条,分为三大板块:

二、《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根本大法,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本依据。《统计法》自实施以来,在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如何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充实与完善,给出了操作层面权威性的规则、规范,突出了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利的约束,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条例》的实施,不仅推动了政府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还促进了政府统计机构的依法行政、转变职能与优化服务。

三、统计法的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突出了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一方面,严格规范了政府统计活动,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肃追责统计违法行为,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具体如下:

突出约束权力,维护合法权益

(1)改进调查方法,减轻调查负担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2)严格项目管理,避免重复调查

第六条规定,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需,与已有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条件,才能被批准。

(3)规范调查活动,保障源头数据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第十六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向统计调查对象说明其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

第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发现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4)保护资料安全,维护调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中关于“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规定,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强化监督问责,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1)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对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2)细化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四十条例举了三种失察的具体情形,即: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加大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

增加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干预统计独立性、违法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违法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和抗拒、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等19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增设了乡、镇人民政府适用《统计法》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

(4)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严重违法情形

第五十条明确了4种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适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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