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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20/2017-52655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3-19
发布机构 永宁县统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统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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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统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  

(一)范围  

1.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处于调查、研究、处理过程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  

(4)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分工  

1.办公室 

(1)动态信息;  

(2)部门文件;  

(3)工作规划;  

(4)专题会议;  

(5)重点工作安排和实施情况;  

(6)应急管理;  

(7)公示公告; 

(8)机构领导及分工、机构设置;  

(9)干部任免;  

(10)信息公开年报;  

(11)本局财务相关信息;  

(12)公布并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  

2.法规室  

(1)政策解读;  

(2)行政权力。  

3.综合室 

(1)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专项数据分析;  

(2)新闻发布。  

4.信息室  

信息公开相关技术保障。  

(三)要求  

1.各科室应当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所发布的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予以更新。  

2.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并按职责分工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四)审查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1.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2.实行“三级审查”。即:一是信息制作科室主要负责人初步审查;二是办公室核稿人员审查;三是签发领导最终审查。信息发布人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3.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本局保密部门或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4.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5.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  

6.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形式  

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1.县政府网站、自治区统计局内网;  

2.统计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市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属于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不得公开。  

(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和回复等相关工作。  

(二)承办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以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内容,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公室提供的书面格式上填写答复内容或处理情况,经处室负责人审签,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存档。  

(三)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以提供公开的部分。  

(四)不属于本局掌握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名称。  

(五)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六)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通知申请人。  

(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四、监督管理  

(一)县统计局接受县政府、自治区及银川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三)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的监督。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答复。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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