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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7月0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时间:2024年07月05日 来源: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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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保证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公平、公正、规范、合理地适用自由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概念】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全面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基本原则】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五)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七)高效便民原则。应当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第五条【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适用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第六条【法的适用】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处罚幅度】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适用,可以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

第八条【法定酌定情节】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是指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九条【免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首违免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应当从轻减轻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首次违法行为;

(五)主观过失导致违法行为;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八)主动到案,认错悔改较好的;

(九)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阻碍、逃避或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五)第二次因同一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六)引发群体性信访、群体性举报投诉或者造成负面舆情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

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高的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四条【酌定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全案、通盘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公开原则】本规则及所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一般适用原则】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及本规则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以上、以下、超过之界定】本规则所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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