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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八条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县委要求,切实解决困难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问题,完善“精准识别+动态监测+多元联动”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帮扶援助对象
(一)帮扶援助范围:依法退出现役(被认定为困难)的军官和士兵、定期领取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二)困难身份认定: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残联、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认定为困难退役军人的,纳入永宁县困难退役军人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更新一次台账,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进行更新。
二、帮扶援助措施
坚持“由易到难、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工作思路,形成靶向施策、按户施策、综合高效、覆盖全县的帮扶援助格局,切实将困难退役军人最愁的事办实、最急的事办快、最难的事办成、最盼的事办好。
第一条:按照《永宁县党内关怀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以及享受低保政策的退役军人党员和脱贫户退役军人党员子女考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制3年的一次性给予党员3000元补助,学制4年的一次性给予党员4000元补助。确保党的关怀精准送达每一个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各乡镇(街道))
第二条: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实施“阳光助残小康计划”产业帮扶和无障碍改造项目,加强就业帮扶;将一、二、三级残疾且为低保户的退役军人的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提标至120-180元/人/月(永宁县现行补贴标准为115元/人/月)。将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畴(永宁县现行补贴标准为130元/人/月)。对出现重大意外导致死亡、致残,家庭陷入困境,通过各类救助政策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给予500元/户/月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乡镇(街道))
第三条:对纳入永宁县帮扶援助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全县优抚医院(县医院、中医院)住院期间享受“六优两免两补”政策(六优: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两免:免费健康体检,免费停车;两补:补救护车费用,补住院费用)。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优抚对象采取“一事一议”形式,免除其住院押金等。对纳入永宁县帮扶援助范围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其中需要长期进行康复治疗、行动不便无法到医院救治的人员,为其免费建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卫生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第四条:为特殊困难职工退役军人子女提供全链条帮扶,义务教育阶段发放500元/年学习礼包(帮扶金);高中阶段在享受市级工会“工会班”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年助学金;大学阶段在享受自治区总工会“金秋助学”的基础上,再给予2000元/年助学金。被认定为困难职工的退役军人,本人患病的可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政策报销后,根据自费情况再给予20%的报销比例;对困难职工家庭中的其他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照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报销政策再进行报销。建立困难退役军人职工帮扶援助台账,有针对性的开展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大病救助等项目优化帮扶。扎实做好“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四送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活动。(责任单位:总工会、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第五条:通过市场化、社会化渠道难以就业或无法就业的退役军人,在符合安置政策的基础上,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或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争取每年安排4-5人,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严格落实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标准,加大无人机、人工智能操作等新型技能培训宣传力度,多渠道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崇军贷”。(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街道))
第六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提供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每年不少于12次。设立光荣院,设置光荣间,退役军人入住享受护理费、住院费8折优惠,每年对入住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两次、开展免费健康体检一次、赠送“健康大礼包”一个。(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七条: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5万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已享受各部门(单位)相关救助、优待政策,赡养人、抚(扶)养人充分履行法定义务后,仍存在依靠家庭和自身无力解决的极少数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经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医保局、残联等多部门研判,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5000元。(责任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第八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属”亡故后遗体火化的,补助殡葬服务费3000元。生活困难的(已纳入永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台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再给予每人500元的殡葬服务补助。在永宁县依法批准设立的城市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照墓穴价格下浮10%或实行政府指导价;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按照“崇军行动”协议优惠价格执行。让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亡故后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现行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相关政策解读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永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申请程序
附件
永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
申请程序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应按个人申请、村(社区)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困难申请,因身体等原因申请有困难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身份证、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证明等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原则上12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审核。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准确情况,提出初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审核后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审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对帮扶援助对象申请材料、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及时征求相关责任部门的意见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核。
(四)发放。对已经审批确定符合享受困难帮扶援助人员,资金和实物等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统一发放调配,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实物由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送货上门。需要向自治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资金的,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基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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