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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29/2020-0004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7-17
发布机构 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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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向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政务公开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热点问题。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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