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退回原购房款(所发生装修等费用不予考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居民,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保障性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再纳入住房保障。
转载自银川政府网
索 引 号 | 640121-201/2020-00164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机构 | 永宁县望洪镇人民政府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望洪镇 | 关 键 字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是否有效 |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