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社区)、各相关单位:
为帮助城乡困难群体就业脱贫,进一步解决我县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现将永宁县2020年区级公益性岗位申请事宜通知如下:
城镇公益性岗位
(一)援助对象: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就业创业证》《居住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5.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7.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原则上按不高于分配公益性岗位10%的比例安置);
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10.劳务移民、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 6 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11.复员退伍军人;
12.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报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请于 2020年6月19日前,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时请准备以下资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表;
3.本人申请(家庭、生活情况说明)及照片;
4.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特殊群体需持《残疾证》、《低保证》、《退伍军人证》、《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岗位要求上报用人需求或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公益性岗位,我单位将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三)资料审核: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初审,人员资料无异议后,将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永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复审。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
2.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且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并于2020年6月1日前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3.此前享受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聘用后未按时报到上班自动放弃公益性岗位的、聘用报到上班后中途离职的;
4.家人中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一户中不得有两人同时享受公益性岗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