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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县预防接种管理,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增加预防接种频次,满足群众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各种疫苗接种率,控制相应传染病的发生,我局现就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指标
(一)以乡镇为单位,预防接种单位资质合格率和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二)以村为单位,免疫规划各疫苗报告接种率≥95%。
(三)以村为单位,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证率、建卡率(含电子档案)建档率≥98%。
(四)每半年整理和核查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卡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比例达到100%。
(五)接种单位保存辖区儿童预防接种卡(簿、含电子档案)在儿童满6岁后继续保存15年的比例100%。
(六)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信息填写正确、必要信息无缺项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比例达到100%。
(七)公示相关资料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预防接种单位比例达到100%。接种单位公示的第一类疫苗免疫程序正确率100%。
(八)以乡镇为单位,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达100%,漏种儿童补种率≥90%(BCG漏种不纳入统计)。
(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建立疫苗和冷链管理制度的比例达到100%。疫苗有完整出入库记录的比例达到100%,疫苗帐物相符率达到100%。冷链设备建档率达到100%,冷链温度记录完整率达到100%,真实率达到100%。
(十)以县为单位,急性弛缓性麻痹(AFP)、麻疹监测系统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方案要求的比例均达到100%。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资质管理
1.合理规划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根据“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协助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
2.优化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县城和交通便利农村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村级接种点,实施定点接种。
3.合理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社区卫生服务站(利民社区卫生服务站、阳光社区卫生服务站、南桥社区卫生服务站、团结社区卫生服务站、望远工业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预防接种门诊应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每周接种3次,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望洪卫生院、李俊卫生院、玉泉营卫生院、黄羊滩卫生院)可采取周接种方式(每周星期三接种)。村级预防接种单位每月接种2次(每月10日、25日),闽宁镇村级预防接种单位实行周接种(每周星期三)。
4.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定期开展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的资质进行认定,提供技术指导,做好预防接种人员培训。
(二)加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
1.明确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任务和责任区域,开展漏种儿童主动搜索,并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的责任区域,确定分片管理责任人员,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要重点搜索移民区、流动人口集聚地、留守和返乡儿童集聚地、儿童福利院、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高发地区等难点区域,及时将辖区新生儿和未建卡适龄儿童纳入预防接种管理,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每月收集辖区新生儿出生信息,及时将新生儿纳入预防接种管理。
2.利用多部门沟通和协作机制,准确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底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利用与公安、教育、计生、妇幼等多部门建立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比对多渠道获得的辖区适龄儿童信息,掌握辖区适龄儿童出生、流入和流出等情况,及时发现未纳入预防接种管理的儿童,摸清辖区适龄儿童底数。
3.强化预防接种卡证(簿,含电子档案,下同)管理,做好预防接种通知和后续追踪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要在儿童出生一个月内建卡、建证,及时对迁入、外来和漏卡、证儿童建卡证和补卡、证,至少每半年对辖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卡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查;对于重卡、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儿童,要核实、注明后剔卡,由预防接种单位妥善保管。在完成接种后,预防接种人员应及时在预防接种卡上正确填写疫苗名称、接种日期、批号、生产企业、医生签字等必要信息,不得有缺项。按照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儿童出生后要及时建立电子个案信息,接种疫苗后及时录入相关信息,预防接种卡和预防接种证的信息一致。预防接种单位保存的辖区儿童预防接种卡应在儿童满6岁后,继续保存15年。
预防接种单位每次开展预防接种前,采取多种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儿童需接种疫苗的相关信息,督促其按时带儿童前来接种。每次接种完成后,对发现的漏种、多次逾期未种的儿童,应采取电话、上门随访等方式核实情况,做好补种和记录工作。
三、规范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
1.开展预防接种宣传,规范宣传行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宣传教育活动的技术指导,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利用多种媒体、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制作或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知识和政策,做好4月25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和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等宣传。
预防接种宣传应以预防控制疾病为目的,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科学,具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夸大宣传、类比或者诋毁其它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预防接种单位不允许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2.加强预防接种证管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定并提供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要由实施接种的工作人员在接种完成后及时填写,接种记录中的疫苗名称、接种日期、批号、生产企业、医生签字等必要信息应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不得有缺项。预防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加盖公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用打印方式记录预防接种证信息。
3.规范预防接种告知行为。预防接种时要对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提出医学建议。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除以上告知内容外,还应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信息,同时接种疫苗的品种不少于15种。建议接种第一类疫苗应签署“知情告知书”,接种第二类疫苗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预防接种人员不得诱导以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4.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公示。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准确公示疫苗接种流程,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公示接种服务的疫苗价格。预防接种单位应设置预防接种宣传栏,公示预防接种工作流程、接种服务咨询电话和相关宣传资料,公示的内容有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各级应采取多种形式(如手机短信、电子屏目、宣传栏)向社会公布辖区接种单位详细地址、服务区域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疫苗和冷链管理
1.进一步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做好疫苗计划、运输、储存和使用管理。县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做好疫苗计划、储运和使用管理。疫苗出入库时应完整记录(购销、分发)日期、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生产厂商、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等内容,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规范疫苗管理。
第二类疫苗接种应做到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不得强行推广和干扰第一类疫苗的常规接种工作。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在预防接种单位使用。
2.健全和落实冷链管理制度,做好冷链温度监测工作。县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冷链管理制度,完善冷链设备档案管理。冷库、冰箱等冷链设备在使用时,应配备温度测量器材,每天进行温度记录; 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在每次冷链运转时,县疾控中心对运输疫苗的冷链设备进行常规温度监测,并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记录数据应真实、准确。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冷链温度自动监测管理。县疾控中心应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冷链装备和运转状况开展评估,对冷链设备数量不足、容量不够、设备老化的地区应予以补充更新。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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