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股室: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3月27日局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4月5日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规定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强化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考核办法》以及《永宁县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肃上班纪律
1.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迟到、早退、随意脱岗、无故旷工。
2.工作人员上班期间须佩戴工作牌,外出要调整指示牌,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3.严禁上班期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玩游戏、听音乐、看视频,以及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严格考勤管理
1.严格执行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冬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6:30。
2.实行上下班考勤机照脸制度,上下班不照脸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对当天下乡、外出办事、请假等情况需认真登记,每月由办公室汇总,每月月末公布本月出勤情况。
三、严格请假审批
1.请假审批。工作人员需请假的,由本人填写《永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病假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产假需提供住院证。请假一天的,由股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下(含三天)经股室主任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准假;请假三天以上,六天以下(含六天)分别经股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长签字同意方可准假;超过七天(含七天)的病假,需出示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经股室股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人社局批准;超过七天(含七天)的事假,需经股室股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并报人社局;因公外出必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学习,参加会议、培训,因病需外出诊治及其他原因因公因私外出的情形,按《永宁县科级干部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
2.请假期满后,按时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满后没有续假且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对待。
3.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需电话请假的,必须经局长同意,并告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随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限(请假时间周末及节假日连续计算)
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每次请病假的最高上限为60天,期满后仍无法坚持上班的,要履行续请假手续。
事假:因处理个人私事无法上班的,可申请事假。
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国家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除外,年内已休年休假的人员,年底不再发放年休假补贴。
婚丧假:婚假3天,丧假3天。
产假:正常产假158天。
四、严格兑现奖惩
1.上班迟到、早退人员每次扣工资50元,脱岗每次扣工资100元,上班时间玩游戏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工资100元,职工大会迟到扣50元,缺会扣100元,同时扣“三定两评一应用”考核分值5分。
2.旷工一日,扣发当日全部工资,同时扣“三定两评一应用”考核分值25分。
3.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扣罚“三定两评一应用”财政配比资金的50%,且取消当月评先选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累计超过40次的,定为不合格。
4.当月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除按天数扣发日工资的2倍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扣罚“三定两评一应用”财政配额部分。
5.全年累计旷工5天者,除按以上4规定处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合格等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6.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不超过10天的,扣罚当月全部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局务会研究予以解聘。
7.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立即停发各类奖金,且年底不进行年度考核,当年不晋升档次、薪级工资。
8.对已恢复健康,具备从事工作的身体条件而借故不上班人员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对拒不执行者按程序办理辞退(解聘)手续。
9.行政编制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30%;请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足3个月的,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的60%;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扣除全部工作性津贴。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标准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予以扣除。
10.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的工资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督查考核
1.局机关考勤实行领导带班制度,科室股长是第一责任人。带班领导不定时对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在督查期间,除经领导同意下乡、外出注明去向牌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发现早退、脱岗的,首先对科室股长进行处罚,当事人一律按旷工处理,并在干部职工会议上通报批评。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永宁县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永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
永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附件:
永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电 话 | ||||||
请假事由 | |||||||
请假起止 日 期 |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 天 | ||||||
科(室、队、所、办、组)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分管考勤领导意 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销 假 | 销假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工作人员申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公休假等,要由本人填写审批表,首先由本人所在科负责人同意,三天以内的由单位分管考勤领导批准,七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超过七天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