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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7/2020-00022
  • 永健设办发〔2020〕5号
  •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 有效
  • 2020年05月07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方案》的通知
永健设办发〔2020〕5号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来源: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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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根据《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宁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的通知》以及《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永宁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永宁县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控烟倡议书

永宁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永宁建设实施方案(2017年—2020年)>的通知》以及《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维护公众健康权益,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和城市文明水平,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按照“健康永宁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健康永宁建设”为契机,坚持“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建立健全控烟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工作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营造无烟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对二手烟危害的认知率,吸烟人群明显下降,提升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控烟工作,实现以下10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一)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和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及走廊;

(三)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等区域;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店(场)、书店、邮政、电信、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对外营业场所;

(七)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和旅游景区室内场所;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等室内公共活动场所;

(九)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室、售票厅;

(十)其他控烟的公共场所。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和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领导干部带头禁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在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和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吸烟,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三)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各窗口单位、学校、医疗机构要落实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工作。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均为无烟区,且不设室内吸烟区。医疗机构各科室、病房、会议室、走廊、卫生间,幼儿园室内外活动区域、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内外区域,机关单位传达室、会议室、楼梯、走廊、办事大厅、食堂、洗手间等场所均为禁烟区域。禁烟区域内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禁止摆放烟缸、烟具,禁止发放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不向来客敬烟,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四)卫生、教育系统和行政机关带头创建无烟单位。

各级医院要创建“无烟医院”,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带头控烟先锋模范作用,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人员提供戒烟服务。

各学校要制定学校控烟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创建活动。卫健局要积极配合,为学校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要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争创无烟中小学、幼儿园。

各部门要以身作则,优化政府机关环境,树立窗口良好形象,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在机关单位、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大力倡导和开展戒烟、禁烟、劝诫抽烟行动,使各机关形成倡导禁烟、拒绝敬烟、无人吸烟的无烟环境,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各部门(单位)要设立至少两名控烟劝导员和一名控烟监督员,佩戴专门袖标,每工作日工作时间按时上岗,有台账记录。劝导员要对外来办事人员吸烟行为及时进行劝阻,监督员要对内部干部职工公共场所禁烟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广泛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宣传活动。各部门要结合“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日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发放控烟漫画吸烟有害宣传资料、禁烟标识、禁烟标志、举办控烟知识讲座、公益性广告等宣传控烟知识。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吸烟对人体危害的宣传内容。通过控烟宣传、普及控烟知识,提高群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形成全民控烟、戒烟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措施

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控制吸烟工作,县直机关工委、文明办、爱卫办、卫健局负责指导检查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一)建立协调联络工作机制。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本部门控烟协调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建立控烟协调联络机制和信息通信网络。每年根据控烟工作情况召开不少于两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会议时间将由县建设办另行通知。各单位控烟联络员要加入健康永宁建设工作QQ群:313664963,对发现的问题、建议和控烟简报及时向县建设办报送。

(二)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控烟工作纳入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政风纠错”当中,强化各乡镇(街道)、部门职责,形成控烟工作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县直机关工委、文明办、爱卫办、卫健局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并通过内部通报、媒体曝光等方式予以公布。积极邀请县人大、政协开展监督检查和视察活动。

(三)做好控烟监督检查工作。县卫健局设立违法吸烟行为投诉举报热线,受理公众对违反《条例》行为提出的诉求和举报投诉。卫健局、市监局、城管大队、烟草专卖局、公安局、消防大队、自然资源局、文广局、旅游局等有监督执法职责的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的职责制定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职能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密集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学校、医疗机构、宾馆、餐厅、娱乐场所等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整改的场所,给予行政处罚。

五、职责分工

县卫健局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负责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控烟工作。大力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开展吸烟行为干预,建设好戒烟门诊,做好治疗和戒烟等服务需求工作,每年“5·31世界无烟日”要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控烟宣传教育。

县文明办、县爱卫办要将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纳入本级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申报和考核的内容之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协助县卫健局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控烟宣传教育和吸烟行为干预等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永宁县城乡环境各项考核中,加大管控力度,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等校园控烟工作。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将吸烟有害健康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在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大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烟草危害知识,教育学生拒吸第一支烟。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要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条例》主要内容,免费播放控烟公益广告,要利用健康教育栏目进行控烟知识宣传,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刊播涉及烟草内容的广告。

县文广局、县旅游局、县体育中心负责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健身场所、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文化广场、艺术场所、网吧和全县各类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的行业监管。

县市监局、县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执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大力配合控烟工作,加强对餐饮等经营场所内控烟禁烟工作的行业监管和烟草广告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烟草广告,加强对烟草广告的日常巡查和动态监控。

县城管局要加大对烟草广告牌的监管,禁止在全县范围内设置烟草广告牌,禁止摆放、张贴、散发、悬挂等形式的烟草广告,如灯箱、广告牌、广告张贴画、广告印刷品等。

县交通局要切实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室、售票厅的控烟工作,禁止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永宁火车站要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全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控烟工作,争创无烟单位,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控烟禁烟工作。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条例》,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意义,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责科室和联络员负责控烟工作。各监督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监督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整合资源、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积极开展控烟监督执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会客接待不敬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本方案的分工要求认真履职,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大控烟宣传力度,营造控烟舆论氛围,使全县公民自觉遵守控烟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公共场所控烟工作重点,开辟专栏、专版,制作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宣传吸烟的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及时报道控烟工作中思路好、举措好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于工作被动、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

(三)加强督导,强化落实。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本单位、本系统的监督检查,落实禁止吸烟场所主体责任,对重点场所、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督导。县文明办、爱卫办要把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作为本级文明单位、卫生单位申报和考核的内容之一。县卫健局要通过设立吸烟违法行为监督公示栏,推行违法吸烟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控烟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行动迟缓的单位,给予通报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要通过机关、单位曝光台和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同时,纳入年度评先评优和绩效考核之中。

附件1: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幼儿园、托儿所、小学;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

(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置非吸烟室或者划定非吸烟区域。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置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禁止吸烟,提倡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检查员对在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监督管理的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吸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控烟倡议书

朋友们,同志们: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史让每一位炎黄子孙为之自豪,而衡量“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人们是否爱护公共空间的洁净清新,是否尊重他人的权利。健康,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古人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损害了他人的健康权的行为,就是有损于个人文明、社会文明和国家文明的行为。

个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还损害了一个城市、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形象。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意味着我国对世界作出了一个庄严的承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奉行“言必信,行必果”,控烟履约,我们应该做到:

社会交往不敬烟,公共场所不吸烟,当着他人不抽烟,

劝阻吸烟我先行!

朋友们,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和谐社会,请让我们首先做一位信守公德的好市民,以更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去拥有更加幸福的生活。公共场所,让我们拒绝烟草;控烟履约,我知晓,我参加,我奉献!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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