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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21-117/2020-00120
  • 永健设办发〔2020〕19号
  •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 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 有效
  • 2020年12月20日
关于印发《永宁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健设办发〔2020〕19号
时间:2020年12月20日 来源:永宁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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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组建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永宁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科学的喂养可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而且对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健康宁夏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健组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服务。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的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坚持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在永宁县试点建成1家符合我县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服务机构,具备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使婴幼儿照护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权益保障政策。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周岁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加快推进公共场所、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为母婴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加强教育和健康指导。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牵头组织专家团队,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做好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妇联)

(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3.鼓励照护服务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社区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或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地设立托育点,为辖区内有临时托管需要的婴幼儿家庭提供有偿的临时性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用人单位、社区等举办的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机构保教人员或家长、实际抚养人开展科学育儿卫生健康、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妇联、民政局、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4.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拓展服务,开设0-3岁婴幼儿托班。改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规划设置,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局、住建局)

5.加强照护服务供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住建局、财政局、乡镇(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

6、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公立、公办民营或福利性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群众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服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民政局、教体局)。

(三)规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落实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批准后,应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由专业机构做好监管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

8.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准入关,加强对从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各部门要依据行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法依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开展业务指导、督促检査、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9.强化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展的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各相关部门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安全、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0、规范收费管理。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考虑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并到发改局备案,发改局负责对备案的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检测分析,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

11、明确安全监管。市场监督、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社、民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加强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整合执法力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指导,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相关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及安保人员,对履职不到位的,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人社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我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问题,县健康永宁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责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委托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监控巡査,承担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和培训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落实好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査。(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和倾斜。(责任单位: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总工会、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各主流媒体积极宣传托幼服务相关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要利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卫生健康局、文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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